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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大盗”二个月偷7辆 盗车者、买车者均获刑
2018-05-0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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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6

“汽车大盗”二个月偷7辆 盗车者、买车者均获刑

2018年3月30日,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盗车案被依法判决,“汽车大盗”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收购车的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千元。

胡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刑满释放后,一直无所事事,平日靠打零工维持生计,但胡某某偏偏又染上赌博的习惯。2017年6月4日凌晨,胡某某在麻将馆输了钱,四处闲逛,想利用自己曾经的“手艺”寻一些钱。胡某某溜达至距离他出租房不远的灵武市宁东镇某村商店看到商店门口停放着一辆银灰色南骏牌双排客货车,胡某某用其特质的“钥匙”轻松打开车门将车辆盗走。胡某某连夜将所盗客货车销赃至中宁修理厂杨某某,得赃款5700元

胡某某尝到了甜头,一输钱就用其盗窃“手艺”盗窃汽车。2017年6月至8月,两个月的时间,胡某某先后前往灵武市宁东镇、永宁县、银川市兴庆区盗窃7辆机动车、1个铝质鱼罐2氧气瓶,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14334元。现被盗机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花静介绍到,在庭审过程中,收购赃车的杨某某一直辩解自己不明知胡某某卖给他的车系赃车,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检察官花静针对杨某某的辩解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所收购的车辆是赃车,但这个明知的判断并不是依据被告人的辩解,而是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收购价格、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来进行认定。杨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汽车,且汽车交易不是在合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或销售单位进行,胡某某也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上述情形可以推定杨某某收购车时主观上是应当明知所收购的机动车系赃车。杨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此温馨提醒大家,切忌不要贪图小便宜,在非正规场合,花低价格购买来路不正的车辆。最后换来的结果往往会是购买的赃车被退还,自己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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